2016 新制上路(六):小額給付免扣繳擴及至營利事業

立法院於5月26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案,刪除滯納金及怠報金加徵利息之規定。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案關於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財政部已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並將儘速配合修正資訊系統,以期能無縫接軌。

圖片出處:Brad Ha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