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海外資金回台大赦 將專戶控管
  • 無償代人還債 須課贈與稅
  • 想少繳遺產稅 這四大地雷千萬別踩到
  • 個人匯兌損益 應報稅
  • 扶養親屬 當兵失業不得列入
  • 公司法與CRS 台商回流關鍵
  • 台商匯回獲利 稅事免煩惱
  • 五年豁免延續 台商不怕稅太沉
  • 稅捐稽徵法修正 盯欠稅大戶
  • 企業減資 投資人可認列虧損
  • 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 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
  • 外國專才申請減稅 有三要件

海外資金回台大赦 將專戶控管

行政部門擬訂定海外台商資金匯回專法,研議提供租稅優惠的同時,要求必須在金融體系設立專戶,以利控管資金流向,避免匯回資金到處亂竄、炒房,並導引資金投入5+2等實體產業投資。(摘自:經濟日報

無償代人還債 須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無償幫別人還債,實際上就是贈與財產的一種,無法以此規避贈與稅,此情況尤其常見於親子間,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摘自:經濟日報

想少繳遺產稅 這四大地雷千萬別踩到

很多子女怕被課到高額遺產稅,當年邁的爸媽開始生病或檢查出重症時,就使出「五鬼搬運法」,不是自帳戶搬錢,就是大賣爸媽名下股票、房地產。但專家指出,提前轉移長輩資產,以為就此不用繳高額遺產稅,反而會踩到各式地雷,不可不慎(摘自:聯合報

個人匯兌損益 應報稅

民眾買賣外幣有匯兌利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後之餘額,辦理所得額申報;如有匯兌損失,則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如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可扣除,或是不足以扣除,可自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摘自:經濟日報

 扶養親屬 當兵失業不得列入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透過列報扶養親屬的方式來節稅。對此現象,國稅局提醒,列報扶養親屬有一定條件,沒有收入不代表不具謀生能力,例如服兵役、失業等情況,依所得稅法規定皆無法認列。(摘自:經濟日報

公司法與CRS 台商回流關鍵

公司法與CRS(共同申報準則)是不少台商回流的關鍵,公司法修法讓企業更有彈性、家族傳承較有保障,而CRS則讓公司設在開曼群島的台商不得不攤開在陽光下。(摘自:工商時報

台商匯回獲利 稅事免煩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將於11月6日與南科管理局合作成立平台,協助解決台商將分配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可能面對的稅務問題。國稅局表示,在平台成立前就已經輔導兩家企業,其中企業最常提出的疑問,就是擔心重複課稅問題,以及長年累積的分配盈餘,該如何認定其來源。(摘自:經濟日報

五年豁免延續 台商不怕稅太沉

對於大陸財政部20日發布新《個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台商關切的「五年豁免」政策依然延續。(摘自:旺報

稅捐稽徵法修正 盯欠稅大戶

立法院財委會24日將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案多達11個版本。其中欠稅大戶部分最受矚目,立委郭正亮等提案,公告改為由財政部統一辦理;享租稅優惠卻仍逃漏稅的欠稅大戶,除應停止並追回優惠待遇,還要公告姓名與事實經過。(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減資 投資人可認列虧損

鴻海減資並將於本周復牌交易受到市場高度關注。國稅局對此表示,企業辦理減資的原因相當多,已經是資本市場上相當常見的情況,雖然如此,但如果申報所得稅時因減資想要認列投資損失,大原則必須是損失已經實現,才可辦理申報。(摘自:經濟日報

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 保險賠償收入全額列報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保險賠償收入,應「全額」列報於其他收入。國稅局特別提醒,不得以減除損失後的餘額列報,以免造成漏報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摘自:經濟日報

外國專才申請減稅 有三要件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2018年2月間開始施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3日表示,凡是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Mick Baker)roo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