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公司法申報新制上路 11月1日開始受理
  • 大同條款上路/揪團 不能徵委託書
  • 大同條款上路/市場派拉攏外資 難度升高
  • 躉繳保單是節稅好工具
  • 只是改要保人 補稅罰76萬
  • 付跨境電商廣告費 須辦扣繳
  • 假發票充當進項憑證 重罰
  •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 營利事業虛列成本 補帶罰
  • 關係企業間融資 利息應符合常規
  • 低價賣房地 仍須按時價補稅
  • 境外繳稅國內扣抵 留意限額

公司法申報新制上路 11月1日開始受理

公司法修正後,除了國營事業及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外,其他公司需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指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資訊申報平台,將在11月1日受理首次申報工作。(摘自:中央社

大同條款上路/揪團 不能徵委託書

金管會與經濟部有共識,「大同條款」召開股東臨時會持股須達50%的門檻,不能以公開徵求委託書方式揪團;公告召開股東臨時會到停止過戶日期間,為避免爭議,參加揪團的持股不能增加、只能減少。(摘自:經濟日報

大同條款上路/市場派拉攏外資 難度升高

「大同條款」11月將上路,相關部會敲定,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股東臨時會召開50%持股門檻的揪團,這將使市場派拉攏外資推翻公司派的難度升高;另一大型法人保險業,傾向只要有董監改選案就不能加入揪團。(摘自:經濟日報

躉繳保單是節稅好工具

只要運用得當,躉繳保單仍然會是很好的贈與稅節稅工具,也是可行的所得稅節稅管道。唯一要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依「所得基本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要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摘自:聯合晚報

只是改要保人 補稅罰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宣布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要保人」的案例,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加罰一倍,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摘自:聯合晚報

付跨境電商廣告費 須辦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如所刊登廣告的平台為跨境電商,營利事業應在給付廣告費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在10日內完成申報,否則將會受罰。(摘自:經濟日報

假發票充當進項憑證 重罰

營業人進行交易務必得小心,稽徵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因不慎遺失統一發票,隨即另找營利事業另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為能夠躲過稅局查核。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卻常常查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因為一時不慎或故意,而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最後遭到處罰,最重可罰100萬元。(摘自:經濟日報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針對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的情況,國稅局指出,縱使無應納稅額的營利事業仍應申報。否則會受罰,罰款額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摘自: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虛列成本 補帶罰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以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換言之,營利事業製造商品,所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成本,均可計入產品的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的原、物料,則不得列報。(摘自:經濟日報

關係企業間融資 利息應符合常規

移轉訂價避稅情形為目前國稅局重點處理項目。台北國稅局表示,關係企業間的融資利息,應符合常規,若有未收取利息或利息過低情形,將遭稽徵機關調增利息收入並補稅。(摘自:經濟日報

低價賣房地 仍須按時價補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建商低價賣房地給合作企業,以逃避高額營業稅,稽徵單位仍可參考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摘自:工商時報

境外繳稅國內扣抵 留意限額

跨國企業越來越多,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影響權益,營利事業的國外所得,若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其限額以國外所得額為基準,並以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摘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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