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 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留意稅事
  • 海外收入逾百萬 須計入基本所得
  •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 捐贈扣除額 最高所得20%
  • 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不須再經駐外單位驗證
  • 贈與稅可免 贈與契稅必繳
  • 賣高爾夫球證 要申報所得
  • 電子計算機發票 明年要禁
  • 財長回應立委 婚喪禮金從沒課稅案例

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留意稅事

父母死亡前二年內,如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摘自:經濟日報

 海外收入逾百萬 須計入基本所得

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摘自:經濟日報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摘自:經濟日報

捐贈扣除額 最高所得2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並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摘自:經濟日報

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不須再經駐外單位驗證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其依國外稅法已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驗證,始准抵扣。(摘自:經濟日報

贈與稅可免 贈與契稅必繳

國人贈與財產,大多為房地產或股票,而民眾將房屋贈與子女時,若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贈與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以下額度的贈與免稅,即免繳納贈與稅,但須留意受贈人仍應報繳贈與契稅。(摘自:經濟日報

賣高爾夫球證 要申報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或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情形,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的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以利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摘自:經濟日報

電子計算機發票 明年要禁

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去年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鼓勵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今年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訂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只能使用至明年底,後(一○九)年起落日。(摘自:經濟日報

財長回應立委 婚喪禮金從沒課稅案例

財政部長許虞哲14日表示,婚喪喜慶送出的禮金,包了紅包也吃了喜酒、拿了喜餅,一般禮金也不會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按一般常情,這類行為沒有課稅可能。(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Markus Spis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