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摸彩及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等(附10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2019年(民國108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22,000元→23,100元),將使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與107年度不同,宜多加留意。

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此外,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以下整理出公司行號於2019年(民國108年)給付員工薪資、年終獎金及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等扣繳規定。

2018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摸彩及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等(附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2018年(民國107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21,009元→22,000元),將使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與106年度不同。另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即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亦有調整,宜多加留意。

2017 新制上路(二):扣繳計算新規定-每月給付薪資、非每月給付薪資、兼職所得、年終獎金及摸彩等(附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基本工資調高(20,008元 → 21,009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發佈,在2017年(民國106年)給付之薪資,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金額計算,均可能與前一年度(105年)有所不同,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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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六):小額給付免扣繳擴及至營利事業

2016 新制上路(六):小額給付免扣繳擴及至營利事業

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維持一致性,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 新制上路(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16年,許多財稅、民生、投資、勞動法令新制上路。其中一項對營利事業或市井小民皆有重大影響的,便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過去舊制下,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土地部分,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幅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土地現值與實價交易獲利存在相當差距,此外房地未合併課稅,也造成所有權人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故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房屋、土地均需按實價計算交易所課徵所得稅。同時,輔以停徵不動產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