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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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然而,許多民眾對於兌獎及領獎的方式可能仍不清楚。對營利事業而言,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以及如何入帳,也有諸多疑問。

本文整理了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對個人及營利事業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期望讀者對新制上路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有全盤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