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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者,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申報應注意以下四大事項: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五個問題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五個問題

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彙整以往民眾經常詢問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問題,供讀者參考。

1. 夫妻是否需合併申報?
2. 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
3. 可否列報受扶養親屬保險費?
4. 購屋借款利息如何計算?
5. 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可否扣除?

夫妻、分居夫妻、離婚夫妻,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夫妻、分居夫妻、離婚夫妻,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5月報稅季將至,家家戶戶均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申報以家戶為單位,家戶成員所得合併申報(例外:符合規定之分居夫妻)。許多人可能因為新婚或婚姻關係的改變,造成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的改變,而不知該如何正確申報綜所稅。本篇文章,將與讀者分享夫妻、分居夫妻、離婚夫妻,今年(105年)五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