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例評析/不動產三角移轉,假買賣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案例簡述

某【父】出售一筆房地產予【第三人】,經過三年後【第三人】欲轉讓,而【父】之【子】有意買回,是否涉及贈與稅?

兩次移轉在外觀上看來的確具有買賣的形式,但也存在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的空間。被認定為贈與時,除補稅外還會遭處高額罰鍰,最嚴重甚至要負刑事責任,此時就必須看看國稅局會採何種原則來判斷這類交易?

2017 新制上路(七):遺產及贈與稅改採三級累進稅率,最高稅率20%

政府為了籌措「長照2.0」的財源,修法提高遺贈稅稅率,將原本採單一稅率(10%)計算稅額的方式,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當年度有高遺產或贈與淨額者,在遺贈稅新制下,最高可能適用20%稅率來課稅。

而遺贈稅新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上路,除了高資產人士需要調整稅務規劃以外,106年內若於5月12日前後皆有贈與者,還須注意計算稅額時會有「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根據民國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稅務案例評析/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稅務案例評析

案例簡述:

哥哥【甲方】於102年4月24日將其所有【A(未上市)公司】股票500萬股,以每股作價10元移轉予妹妹【乙方】,同時【甲方】主張以之前欠【乙方】之借款5,000萬元抵付股票價款。【甲方】聲稱先前向妹妹【乙方】借款5,000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並立有借據為憑,其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

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應課贈與稅?

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應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率擬調漲,許多民眾開始注意自身資產配置及傳承,並對於聽說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似乎要課徵贈與稅的規定,感到困惑。本文將讀者分析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到底在稅法上是個「買賣交易」還是「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