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徵證所稅,不等同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自從刊出了「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這篇文章後,陸續接到一些朋友的詢問,也發現許多朋友對於所謂的停徵證所稅有所誤解。

其中最大的誤解與疑問就是:

 「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是否就代表自2016年起,個人出售股票免稅?」

答案是否定的!

證券交易的定義

要瞭解買賣股票所得,是否需課所得稅。我們必須先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何謂「有價證券」?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公司發行之股票…。」

至於怎麼樣的股票才是國稅局所認定的「公司發行之股票」?

依據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的解釋,必須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

停徵證所稅≠出售股票所得免稅!

由以上「有價證券」及「公司發行之股票」的定義可知,買賣股票所得不必然免所得稅。

唯有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才被認定為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其交易所得才被視為證券交易,免納所得稅。

其他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交易,包含:

  1.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
  2. 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
  3.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

此時當股東轉讓出資額或所持有股票時,其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為:轉讓價格減除實際出資成本或取得成本,並減去原來取得及轉讓時所支付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果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則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時價為取得成本。

最後,財產交易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為營利事業,則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法源依據: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 公司法第162條
  • 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
  • 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 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圖片出處:brunu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