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量身定做的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起源

政府為了建構適合全球投資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事業,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第5章第13節),自104年9月4日起施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原有公司法的限制,賦予企業自治空間、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條文增訂在公司法之專節中,而不另訂專法。閉鎖性股份公司之特點及限制均在專節中涵蓋,而未提及之處,則視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處理。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位

如果說傳統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標準化、大眾化商品,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close company)就是差異化、具個別特色之商品。相較於傳統的公司組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契約自由和公司自治的精神。

舉男士西裝來比喻,股份有限公司像是Zara的平價西裝,消費者只能在既有的框架下盡可能選擇適合自己的服飾。若衣服不合身,也可能套著不合身的外衣繼續前進。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客製化的定做西裝,剪裁材質完全針對使用者的需要而量身定做。

如果創業家的需求在傳統的公司法架構下已可滿足,可以考慮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創業家期待較大的企業自治空間,或有打算規劃股權設計、股權基礎的員工獎酬機制、勞務信用出資等事宜時,建議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閉鎖性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由於閉鎖性的封閉特性,強調的是股東間的契約規範和公司自治,且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制,因此股東人數不宜過多,否則影響公司運作,也違反閉鎖性公司精神。綜合參考新加坡、香港規定後,我國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訂為五十人。

此外,閉鎖性公司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故必定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秉持著契約自由和公司自治的精神,閉鎖性公司在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下,賦予企業自治空間、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以下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說明如下:

一、降低出資門檻:允許勞務信用出資

閉鎖性公司允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技術外,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抵充股款。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所謂的「一定比例」,目前認定採取從寬之累進認定: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上限以資本額未達三千萬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資本額三千萬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一來計算。

此外,應注意的是以勞務信用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二、彈性的股權設計:無面額股

在原公司法架構,公司股票需有面額。股票面額,為發行股份時之最低認購價格,且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可折價發行。實務上,多數公司選擇十元為面額。

儘管面額大小或有無面額並不影響公司實質市場價值,但相同資本額的情況下,面額大小或有無面額會影響公司可發行的股份總數,進而影響公司的股權設計結構。閉鎖性公司開放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不允許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併存),讓創業家及投資人多一個選擇。

三、彈性的股權設計:特別股、表決權行使契約及可轉換公司債

閉鎖性公司允許多種特別股設計,包含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一股多權),及針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黃金股)。創辦人亦可藉由股東間之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股東之表決權信託,有效鞏固現有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此外,閉鎖性公司可針對不同需求投資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募集公司所需資金。

最後,由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都涉及公司資本額之變動及股東人數的增加,因而閉鎖性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股權群眾募資平臺除外),僅得洽特定人詢購,以確保公司具有閉鎖性特徵。

四、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留才

有別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僅能年度分派,閉鎖性公司得每半年將經營事業所獲得之盈餘分派給股東,搭配對員工發行新股,可幫助新創事業吸引優秀人才加入。

五、簡化公司管理機制:增加公司營運及決策效率

閉鎖性公司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由股東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增加公司決策效率。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由於閉鎖性公司之閉鎖特性,故在股東人數、股權轉讓、公開募資均有限制。

  • 股東50人為上限:超過人數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 股權轉讓之限制:普通股轉讓、特別股轉讓應各別規定
  • 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例外: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轉換

每個新創企業都期待成長茁壯,甚至有朝一日能上市上櫃,成為上市櫃公司。在事業成長的過程中,在不同階段公司可選擇不同的組織型態。

初創公司可選擇閉鎖性公司,享有較大企業自主空間,以有效規劃股權結構及激勵員工。隨公司規模成長,可轉換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大眾資金。公司持續成長為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時,則應更一步考量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遵循。

最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隨著事業成長的不同階段,選擇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同樣的,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換句話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提供了雙向轉換的機制,讓企業主在不同公司組織間的轉換,多了許多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