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應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率擬調漲,許多民眾開始注意自身資產配置及傳承,並對於聽說二親等間買賣股票、不動產似乎要課徵贈與稅的規定,感到困惑。本文將讀者分析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到底在稅法上是個「買賣交易」還是「贈與」?

何謂二親等以內親屬?

首先,在討論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問題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何謂二親等以內親屬。若為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才有「買賣」或「贈與」的問題。

依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舉例說明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如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三、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是「買賣」或「贈與」?

之所以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在稅法上存在「買賣」或「贈與」之爭議,主因來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如下: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方能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如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者。

舉例來說:哥哥將房地賣給妹妹,其支付價款與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當,並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包括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

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如確實為買賣行為,應妥善保存其支付價款流程及相關證明資料,以避免爭議。

法源依據:

  • 民法第968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圖片出處:Kevin Har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