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上路,政府希望能讓國內的洗錢防制措施接軌國際,除了金融業以外,也讓非金融業從業人員負起通報、詳細了解客戶實質交易性質的責任;另外,未來民眾於國內外的存、提、轉、匯交易,都要準備花費更多時間配合程序。

何謂「洗錢」?

首先要了解何謂「洗錢」,在洗錢防制法中,定義了三種行為:

  1.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簡單來說,就是試圖透過處置、分層化、整合,將犯罪所得包裝成有合法來源的所得。以2003年的「劉偉杰案」為例,當時律師事務所的法務專員劉偉杰,將客戶寄存價值30億元的股票在一個月內陸續盜賣,再以開設人頭帳戶、地下匯兌、購買鑽石等手法將錢匯往國外。其中人頭帳戶的手法,由於不易立即偵測並找到背後主使者,成為犯罪者最常用的手法。而地下匯兌與購買鑽石、禮券等方法,則因為不會在銀行留下資金流紀錄,且銀樓業者不屬於金融業,不受到金融法規管制,也是洗錢防制漏洞之一。

回到法案本身來看,新修正案有「通報機制擴大」、「放寬特定犯罪之認定要件」、「邊境管制趨嚴」三個重點。

通報機制擴大

新法上路後除金融業之外,如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地政士、房仲業、銀樓業等,接洽業務之初也務必加強身分審查,還被明確規定必須針對大額交易、疑似洗錢情事擔負起通報責任。

相關規定
金融業 1.      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或者一次購買50萬元或50張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時,金融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了解業務性質、辨識實質受益人等。

2.      對於疑似洗錢的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例如:

a.      存提匯款時,一定期間內達一定金額以上、存入後快速提領或靜止戶突然有大額資金進出。

b.      以高變現性資產作為擔保品,且意圖透過倒帳來誘使銀行處分。

c.       貿易融資方面,客戶對交易商品申報不實或經常修改信用狀。

3.      對於以下幾種大額交易頻繁的情況,須留意相關規定。

a.      夜市攤販已在銀行開設帳戶者,免確認身分。

b.      收受禮金若超過新臺幣50萬元,銀行須確認身分。

c.       如百貨、超商、加油站等存款頻率高的行業,經金融機構確認事實需要,得將名單送往調查局核備,即免逐次確認身分。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地政士、房仲業 1.      進行買賣不動產、公司設立、管理帳戶等業務時,須對客戶身分加以確認,如客戶為自然人需取得身分證明文件;如客戶為法人,應了解業務性質、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2.      若發現客戶有可疑交易樣態,應向調查局通報。例如:

a.      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以略低於法定金額門檻之現金支付酬金。

b.      經合理查證知悉客戶為重大刑事案件之涉案人,且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c.       交易金額源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地區。

銀樓業 1.      金銀珠寶商對現金交易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飾金或首飾買賣,應確認並留存客戶身分、交易紀錄,並通報調查局。

2.      現金購買金塊、金條,無論金額大小皆須皆需確認客戶身分。

3.      如透過匯款、支票、刷卡交易,則不用確認客戶身分及通報。

放寬特定犯罪之認定要件

修正後新法納入更多特定犯罪的項目,若試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之所得時,將再背上洗錢的罪名。修正後的特定犯罪內容比較特別的有:

  1. 企圖掩飾或隱蔽逃漏稅所得。
  2. 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較修法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範圍更廣,藉以涵蓋國際規範要求的組織犯罪,恐怖主義行為、人口販運、環保犯罪……等。

另外,對於提供人頭帳戶來洗錢以及當詐騙集團車手獲取利益,也將觸犯洗錢防制法。

邊境管制趨嚴

新法上路後,除原本搭船、搭機出國時,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有價證券需要申報外,未來以貨運、快遞等方式運送以下物品,達申報金額門檻時,也需要向海關申報。

物品 申報門檻 罰則
現鈔 1.      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港澳發行貨幣。

2.      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現鈔

3.      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現鈔將會被沒收。而非現鈔之洗錢防制物品,則會有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金額之罰鍰。
有價證券 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無記名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有價證券。
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黃金、鑽石、寶石、白金,包含半成品及製成之珠寶首飾。

此外,即便誠實申報,新台幣現鈔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超過10萬元部分,還須取得中央銀行的核准函,才能攜帶通關。人民幣現鈔超過2萬元部分,必須暫存海關,不得攜出(入)。而其他外幣(包含港幣、澳幣),則沒有攜出(入)的金額限制。

結語

對於稅務議題而言,洗錢防制法上路使得接觸金融機構時,必須揭露更多資訊,且國際間對於不配合加強洗錢防制措施的地區,將採取制裁,日後企圖在法令寬鬆地區進行試圖逃漏稅將越發困難,一旦被查獲還會面對加重處罰。面對逐漸變得繁雜的規定,無論企業或個人都要更加注重法規遵循,免得影響主要業務運行而因小失大。

圖片來源:Chris Po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