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正重點

本文整理106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退職所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課稅規定,供讀者參考。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及課稅級距金額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總結而言,106年度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與105年度相同,但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則略有調整。

106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

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財政部於105年12月8日公告106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5年度相同如下:

一、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6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6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06年度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應於每年年底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以萬元為單位按上漲程度調整。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未達10%,因此財政部公告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各項免稅額度均未調整,與105年相同。

依財政部105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3450號公告,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圖片出處:Mitesh Bogh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