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然而,許多民眾對於兌獎及領獎的方式可能仍不清楚。對營利事業而言,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以及如何入帳,也有諸多疑問。

本文整理了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對個人及營利事業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期望讀者對新制上路的影響及因應作法,有全盤的瞭解。

公用事業範圍

所稱「公用事業」係指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力、電信、煤氣(天然氣)、自來水等業。

繳費方式不受影響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並不影響用戶繳費方式,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用戶)外,將於收到用戶所繳費用後,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並將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不列印紙本),用戶可自行上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平台,或透過公用事業專線或語音,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對個人用戶影響及因應作法:發票兌獎領獎

為便利個人用戶兌領獎,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個人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另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非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交付中獎人,將由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並持向郵局領獎。故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載有「載具識別資訊」,是統一發票開獎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重要資訊,一定要好好保存。

對營業人用戶影響及因應作法(一):營業稅申報

由於財政部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條文及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

採人工申報營業人,得以明細表方式申報其自公用事業取得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取代原申報所需檢附之文件。

採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人,得擇一登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稅額,然若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則應依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登載;而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應依該繳費通知單上列載之載具號碼前5碼所屬年期別登載。

舉例來說,若營業人收到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所屬期別為105年2月,並於同年3月31日於超商繳費,而公用事業於同年4月2日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所屬年月為105年3-4月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進項稅額,其登載憑證資訊應視其係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分別登載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10504)或該繳費通知單之所屬年期別(10502)。

對營業人用戶影響及因應作法(二):出租人名義之進項憑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由於公用事業行業特性有別於一般營業人,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未必相同,故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憑證名義為出租人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

然而自201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改為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的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由於以房東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行之多年,許多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導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登載買受人名稱不符。

故財政部特別訂定輔導期間,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所繳納的水電瓦斯費用,如果抬頭為2016年1月到12月的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營業人也能以房東名義的發票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當然,輔導期過後唯有載有正確買受人名稱之統一發票才得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與實際用戶不同者,營業人也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

民國106年1月12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解釋令,正式核釋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其憑證應載明承租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對營業人用戶影響及因應作法(三):無實體電子發票進項憑證入帳方式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無需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因此,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其帳務處理可以已繳費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入帳,無需列印該筆電子發票證明聯。

法源依據: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及第24條
  • 104年3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404525110 號
  • 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40064965 號
  • 78年9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第780276657號
  • 106年1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第10500706630號 

更新日期:106年1月16日

圖片出處:Philippe 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