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新制上路(三):證所稅走入歷史

立法院在2015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由《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刪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所稅的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新舊制比較如下:

2013年至2015年間之出售交易 2016年以後之出售交易
非居住者之個人 實際交易所得課徵15% 免徵
居住者之個人 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免徵;但以下證券之實際交易所得課徵15%:

  • 未上市櫃股票;
  • 當年度出售100,000股以上之興櫃股票;
  • 屬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或
  • 屬承銷取得初次上市櫃股票超過10,000股。
免徵
國內營利事業或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適用稅率12%
  • 持有3年以上,減半課稅
  • 虧損扣抵5年
同左
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免徵 免徵

值得注意的是,此項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故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必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圖片出處:Sam vala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