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有一個迷思,認為只要將海外資金分批匯回,每年匯回金額控制在67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稅。

其實,海外資金≠海外所得。不論是綜合所得稅或最低稅負制,均是針對「所得」課稅,因此海外資金應進一步區分是本金或所得,如果匯回的資金是早先匯出的本金,自然無課稅問題。

此外,每年匯回≠每年所得。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而非資金匯回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即使不匯回,仍應依法申報。給付日所屬年度,依不同所得類別,分別如下:

  1. 投資收益:指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
  2. 經營事業盈餘:指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
  3.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指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
  4. 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適用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者,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

最後,670萬為個人最低稅負制之扣除額,即使海外所得高於670萬,只要基本稅額低於一般稅額,仍免課徵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