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案例評析/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之課稅風險

案例簡述

某營造公司【股東A】,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雙方並以大約5,100萬元資金交易,經查核後發現其中約4,800萬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股東B】帳戶,故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交易價款顯著不相當。

稅務案例評析/不動產三角移轉,假買賣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案例簡述

某【父】出售一筆房地產予【第三人】,經過三年後【第三人】欲轉讓,而【父】之【子】有意買回,是否涉及贈與稅?

兩次移轉在外觀上看來的確具有買賣的形式,但也存在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不動產給子女的空間。被認定為贈與時,除補稅外還會遭處高額罰鍰,最嚴重甚至要負刑事責任,此時就必須看看國稅局會採何種原則來判斷這類交易?

稅務案例評析/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處罰!

案例說明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2,800餘萬元充作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69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698餘萬元。

另外,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8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100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稅務案例評析/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案例簡述

【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國稅局認定【甲君】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為避稅行為,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應補稅額並予以處罰。

稅務案例評析/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稅務案例評析

案例簡述:

哥哥【甲方】於102年4月24日將其所有【A(未上市)公司】股票500萬股,以每股作價10元移轉予妹妹【乙方】,同時【甲方】主張以之前欠【乙方】之借款5,000萬元抵付股票價款。【甲方】聲稱先前向妹妹【乙方】借款5,000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並立有借據為憑,其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

稅務案例評析/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車及私車公用之費用認列

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之費用認列

案例簡述:

甲君為A公司業務員,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一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便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稅務案例評析/利用成立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

案例簡述:

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發現有公司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

公司(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其常見作法如下: